在全球气候变化挑战日益严峻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深入人心的今天,能源行业正站在转型的十字路口。能源法作为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推动能源绿色发展、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以及构建统一电力市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能源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济邦咨询”)联合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阳光所”)、浙江碳中和产业促进中心举办了“能源法下的绿色转型”研讨会,共同探索能源绿色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及电力市场建设的发展,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次研讨会邀请到了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首席专家、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姚强先生,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肖国兴教授,汇聚了来自博枫新能源发展公司、中建八局投资发展公司创新研究院、杭州临安国鑫科技公司、中电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投资公司、江苏省沿海开发投资公司、TCL光伏科技公司、运达能源科技公司、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杭州凯通新能源发展公司、杭州科之力环境科技公司、朗新研究院、上海政法大学等20多家企业单位的30多位嘉宾,共同探讨能源法在推动能源转型中的作用和挑战。
会议伊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臻主任代表主办方对所有到场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在《能源法》即将实施之际,希望可以搭建一个交流分享的平台,听到大家的真知灼见。
姚强:管理体制、市场机制、技术体系,三者要自洽,又要相互融合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首席专家、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姚强分享道,《能源法》构建了一个非常有包容性的架构,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期待,但如何把期待变成一个目标,变成眼前的行动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管理体制、市场机制以及技术体系,三者能自洽,但同时又能相互融合,而现阶段这三个方面都是各自发力,协同程度还远远不够。伴随着体制的变革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技术体系的完备,2025年是我们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一个元年,是值得期待的,也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一起围绕这个目标做一些推动作用。
肖国兴:只有匹配适配技术竞争型体制,才会有不负众望的《能源法》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肖国兴教授作为《能源法》起草组第一代成员,提纲挈领地分享了《能源法》的研究背景、定位与制度实效、设计亮点和完善建议。肖教授提到,经过了几代人的努力,中国终于有了《能源法》,这标志着中国能源法律革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能源法制度创新与制度革命留了一定空间。回归到能源法能够承载的范围,我们所能做的,最多是能够把制度设计得更好一些,但制度受限于体制等问题,追本溯源还是需要形成技术竞争性体制。只有匹配适配技术竞争型体制,才会有不负众望的《能源法》。
陈臻:从发输配用到多能互补、源网荷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阳光所创始人陈臻主任分享了对《能源法》推动源网荷储体制机制改革的学习体会。《能源法》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提出了明确的制度性要求,将近年来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侧等各项政策法案化,为源网荷储、多能互补、智能微网提供了基础性的规则。在“双碳”目标下,大规模发展新能源导致新型电力系统任务迫在眉睫,国家已密集出台政策,推动政府、企业、绿色金融各方加快协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共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和利用效率提升,实现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安全保障。
张燎:城市新能源体系有效运转,需要电力交易市场的发育和加持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燎董事长分享了能源法下的源网荷储一体化与电力市场协同发展。张董事长指出,在城市空间范围内构建以分布式分散式光伏风电、工商业储能、充电补能设施,微电网、虚拟电厂等组成的新能源基础设施和综合运营服务体系,是源网荷储一体化的城市级解决方案,是耦合于传统能源系统的“城市第二能源体系”。发展电力交易市场尤其是现货市场,成为激活源网荷储一体化的关键招。各种城市新能源设施和用能户的供需匹配,有效运转都需要电力交易市场的发育和加持,以提供价格信号,促进价值实现。
交流讨论
博枫新能源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苏泳云
中电建华东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张曼
江苏沿海碳资产管理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裴爱卫
杭州国鑫信息科技公司总经理涂志刚
杭州凯通新能源发展公司副总经理黄哲栋
运达能源科技公司法务经理胡钰晗
朗新研究院研究员费柏平
参会企业代表从各自角度探讨了新能源转型、电力市场交易诚信、价格不确定性等问题。他们强调了低碳、安全电网建设的重要性,讨论了违约风险和价格倒挂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并从国际投资者视角分享了应对策略。同时,提出了长期协议在能源领域合作中的作用,以及长三角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潜力。
源网荷储一体化是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的关键,而能源法则为此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政策支持,在促进清洁能源使用、提高能源效率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有重要作用。
阳光所合伙人、绿色低碳事业部负责人董储幸律师,建议参会企业关注《能源法》关于“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的规定,重视多年期绿电交易合同的推广及适用。同时,董律师结合《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试行)》,介绍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对区域电力市场的见解。
本次研讨会不仅为与会者提供了一个交流思想和经验的平台,也为能源行业的绿色转型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和政策建议,共同推动能源行业的绿色转型,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